(2016)闽0427民保令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秀琴与被申请人田加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秀琴,田加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7民保令1号申请人(原告)李秀琴,女,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被申请人(被告)田加全,男,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申请人李秀琴与被申请人田加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李秀琴申请: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3、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所、工作地点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申请人称,其已诉至沙县人民法院,要求与田加全离婚,起诉前及诉讼中,田加全殴打、威胁申请人,并用暴力手段将申请人的家门砸坏,到申请人的单位进行骚扰,给申请人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严重干扰申请人的正常生活。为保护申请人的人身不再受到威胁和伤害,申请人依照《反家庭暴力法》,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李秀琴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报警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田加全多次骚扰、威胁申请人李秀琴,并将李秀琴住所的大门损坏,田加全的行为使申请人李秀琴产生精神恐惧,严重影响了申请人李秀琴的正常生活。申请人李秀琴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综上所述,李秀琴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田加全对李秀琴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田加全骚扰、跟踪、接触李秀琴。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田加全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吴鸿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雅君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