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02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董艳申请执行杨平、王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艳,杨平,王基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02执434号申请执行人董艳,女,汉族,生于1975年11月3日。被执行人杨平,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9日。被执行人王基武,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16日。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802民初7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平、王基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平、王基武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同价值的财产;或冻结、提取相同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昝 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棋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