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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6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肖晋与宋婷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晋,宋婷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6933号原告:肖晋,男,汉族,1981年4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被告:宋婷婷,女,汉族,1987年3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肖晋与宋婷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肖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肖晋撤回对宋婷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肖晋负担。审判员  阮怀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