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3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艾利锋与宋海全、申永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利锋,宋海全,申永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3393号原告艾利锋,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宋海全,男,成年,汉族。被告申永福,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利锋与被告宋海全、申永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艾利锋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海全、申永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利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艾利锋负担。审判员 李文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甄 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