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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3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3089号原告:赵某,女,1980年11月1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华,项城市水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81年11月11日,汉族,住项城市王明口镇邢集行政村张庄村民组2号院。身份证号412702198111115819本院在审理赵某张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赵某负担。审判员  夏康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