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502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谢六芽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六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502刑初266号公诉机关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六芽,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新余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曾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1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检公诉刑诉(2016)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六芽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忠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六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谢六芽来到新余市高新区吉泰园小区工地,进入该小区11号楼,盗窃其中两屋楼的进户电线,将电线外包皮烧掉后得铜线48斤,卖至一废品收购店获利614元。2016年6月1日晚,被告人谢六芽又来到该小区15号楼,盗窃进户电线63斤,在被人发现后逃离现场。2016年6月26日晚,被告人谢六芽再次来到该小区11号楼,盗窃进户电线38斤,被工地工人发现并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3651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谢六芽的供述,失主杨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抓获经过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谢六芽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六芽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6年5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谢六芽在来到新余市高新区吉泰园小区工地,进入该小区11号楼,盗窃其中两屋楼的进户电线,将电线外包皮烧掉后得铜线48斤,卖至一废品收购店获利人民币614元。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1540元。2、2016年6月1日晚,被告人谢六芽又来到该小区,进入15号楼,盗窃12、13楼的进户电线共63斤,在准备离开时,因被人发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1316.5元。3、2016年6月26日晚,被告人谢六芽再次来到该小区,进入11号楼,盗窃1、2、3、4楼进户电线共38斤,被工地工人发现并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794.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六芽没有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失主杨某的陈述,证人邹某、卢某、何某、李某、陈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新余市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本院(2012)渝刑初字第00405号刑事判决书,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谢六芽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六芽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作案三次,窃得赃物价值人民币365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六芽犯罪事实成立,指控罪名正确,应予以支持。被告人谢六芽在实施第二、三次盗窃作案时,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六芽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过刑罚,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谢六芽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六芽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六芽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胡瑜军人民陪审员  刘九根人民陪审员  汤丽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