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民初1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安徽必和必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徐刚盛等与徐新俭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必和必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徐刚盛,徐新俭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1871号原告:安徽必和必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施官镇龙山街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328045843B(1-1)。法定代表人:徐刚盛,该公司经理。原告:徐刚盛,男,1973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上述二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佃文,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新俭,男,1979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必和必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徐刚盛与被告徐新俭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徐新俭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徐新俭认为其不是安徽必和必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股东,原股份已于2016年1月6日转让给浙江开拓休闲家具用品有限公司,转让通知了安徽必和必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和股东会,并获得股东徐刚盛承认,其作为被告,应由被告住所地即永康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2015年2月2日,徐新俭、徐刚盛、张晖共同出资成立了安徽必和必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是股东出资纠纷,安徽必和必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来安县,因此,来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徐新俭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同时,管辖权异议是程序性审查,对徐新俭称其股份已于2016年1月6日转让给浙江开拓休闲家具用品有限公司的事实,暂不予审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徐新俭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焕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