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执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张宁、闫恺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宁,闫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822号申请执行人:张宁,女,1990年1月1日生,汉族,住白沟镇。被申请执行人:闫恺,男,1993年12月9日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张宁申请执行闫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冀0684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宁20**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冀0684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万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庆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