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09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金华市竹马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丽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竹马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丽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09463号原告:金华市竹马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竹马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傅德斌被告:丽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新城区磐安建材家居城。法定代表人:陈金宝。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竹马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丽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竹马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竹马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8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820元,由原告金华市竹马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涂子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媛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