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3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赖某某销售假药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3刑初246号公诉机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某,女,1971年11月2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2015年8月7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6)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并表决,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珍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赖某某花了190元向一其自称为姓唐的男子购买了“性黄金”一盒(每盒50元,内装12小盒)、“金功夫”一盒(每盒30元,内装30小盒)、“中药增大丸”两盒(每盒10元,每盒内装5小盒)、“睾丸酮”一盒(每盒50元,内装9小盒)、“英雄炮哥”一盒(每盒40元,内装10小盒),而后被告人赖某某将这些产品摆放在自己经营的位于永定城区环城东路67号的安康药店玻璃柜台进行销售,至案发已向多名不知名的男性顾客销售“性黄金”6小盒、“金功夫”9小盒、“睾丸酮”2小盒、“英雄炮哥”9小盒,获款293元,剩余药品“性黄金”一盒(内装6小盒)、“金功夫”一盒(内装21小盒)、“中药增大丸”两盒(每盒内装5小盒)、“睾丸酮”一盒(内装7小盒)、“英雄炮哥”一盒(内装1小盒)于2015年7月22日被龙岩市永定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联合执法人员查获,以上查获的物品均未移送本院。经龙岩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性黄金”等五种药品均为假药。2015年8月7日,被告人赖某某主动到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扣押的“性黄金”、“金功夫”、“中药增大丸”、“睾丸酮”、“英雄炮哥”五种药品,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龙岩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金功夫”等五种药品认定的函,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营业执照、福建省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被告人的药师证、情况说明、涉案物品及案发现场照片,被告人赖某某的户籍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法规,销售假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以确认。被告人赖某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此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11月21日止。)二、继续向被告人赖某某追缴违法所得29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公安机关扣押的“性黄金”一盒(内装6小盒)、“金功夫”一盒(内装21小盒)、“中药增大丸”两盒(每盒内装5小盒)、“睾丸酮”一盒(内装7小盒)、“英雄炮哥”一盒(内装1小盒),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楠明人民陪审员 童章新人民陪审员 李定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蓝小芳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