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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刑更1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旺枞减刑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旺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刑更1164号罪犯陈旺枞,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龙海市人,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7日作出(2008)湖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旺枞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7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被告人陈旺枞等应共同退赔给被害人人民币63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中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12月9日以(2011)泉刑执字第15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4年6月24日以(2014)泉刑执字第6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泉监减(2016)972号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罪犯陈旺枞在减刑后服刑期间,能继续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受到年度表扬,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旺枞在减刑后服刑期间,能继续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个人内务整洁;服从劳动分配,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达标分19分,2014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受到年度表扬,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退赔款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案件研究表、罪犯评定达标分审批表、罪犯择优报请减刑量化得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月考核奖惩审批表、交款收据等证据证明,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旺枞在减刑后服刑期间,能继续认罪悔罪,遵守监规,安心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罚金及退赔款未积极履行,故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旺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琴代理审判员  李玮玲代理审判员  肖森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原原附注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