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星执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王惠南与刘有凡、黄琼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惠南,刘有凡,黄琼,罗凌峰,欧阳屹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星执字第1518号申请执行人王惠南。委托代理欧阳屹立,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有凡。被执行人黄琼。被执行人罗凌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惠南与被执行人黄琼、刘有凡、罗凌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经本院执行,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有凡、黄琼的近亲属(该案借款人已死亡)黄小平名下位于娄星区钢城东路与仙桥西街交叉处(湘中北苑)XXXX幢XXX产权证号为XXXXXXXX房产,该房暂不能处置,除此之外均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不能立即执结。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15)娄中民二终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娄中民二终字第90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武审判员 朱焕华审判员 刘艳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