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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执1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伟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1469号被执行人:张伟锋,男,汉族,1972年4月1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3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伟锋财产刑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被执行人已履行0元,未履行105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耀强审 判 员  李圣洁代理审判员  郭 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