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8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徐州盛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海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盛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南通海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8074号原告:徐州盛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经济开发区化工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罗永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宏明,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海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路18号(闸西井字圩村9组)。法定代表人:杜跃谦,该公司经理。原告徐州盛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海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徐州盛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盛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徐州盛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振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宣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