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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84执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邹绮与尹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绮,尹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284执699号申请执行人:邹绮被执行人:尹少杰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6)吉0284民初8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在磐石市呼兰镇呼兰街建筑面积为150.00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所有权证号:20-2),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9月22日到2019年9月22日止,查封期间不得私自买卖、过户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贵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