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84执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邹绮与尹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绮,尹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284执699号申请执行人:邹绮被执行人:尹少杰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6)吉0284民初8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在磐石市呼兰镇呼兰街建筑面积为150.00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所有权证号:20-2),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9月22日到2019年9月22日止,查封期间不得私自买卖、过户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贵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