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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8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吴继红与罗玉莲、陈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继红,陈君,罗玉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8036号原告:吴继红,女,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陈君,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罗玉莲,女,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继红与被告陈君、罗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继红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继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继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8.00元(已减半),由原告吴继红负担。审判员  冉辛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