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8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吴继红与罗玉莲、陈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继红,陈君,罗玉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8036号原告:吴继红,女,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陈君,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罗玉莲,女,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继红与被告陈君、罗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继红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继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继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8.00元(已减半),由原告吴继红负担。审判员 冉辛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