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4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郝改民与被执行人陕西华荣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改民,陕西华荣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4执196号申请执行人郝改民,男,汉族,铜川市人,住耀州区。被执行人陕西华荣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郝改民与被执行人陕西华荣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耀民初字第007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华荣实业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郝改民于2016年4月26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3244元。本院在执行中,2016年4月26日立案执行,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华荣实业有限公司返还郝改民33244元并承担执行费399元。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我院向银行、车管、不动产登记、市场监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9日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6)陕0204执1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兴平审判员 王建文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党军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