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贾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8刑初586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2016年4月2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蔡明,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2016〕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8日受理后,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及其辩护人蔡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贾某驾驶机动车在本市姑苏区桃花坞大街原长城电扇厂门口附近违章停车,后强行夺取前来依法查处的交警王某手上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并用拳头殴打王某胸部多下。经检查,王某右手背部有划痕、红肿。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贾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贾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并请给予一次机会。其辩护人对本案定性不持异议,提出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到案后有坦白、悔罪情节,家庭经济困难,有车祸受伤的父亲需赡养并有一未成年女儿需抚养,故请从轻判处并宣告缓刑。庭审中,公诉人宣读、出示了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调取的现场视频,被告人本人供述笔录,证人王某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王某就诊病历及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报告”,人口信息等证据。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贾某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辩护人当庭提供了被告人的离婚证、协议及子女户籍资料等复印件,公诉人未提出异议。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确认的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因违章停车被处罚时为抢夺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暴力殴打民警的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以暴力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对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进行暴力攻击,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贾某的暴力方式、程度及后果均一般,确有未成年子女需抚养,故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意见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章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