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执字第006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梁有财与刘云飞、王凤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649-1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汉族,山西省保德县人,现住府谷县府谷镇新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王某某(系刘某某之妻),女,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0297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王某某在府谷县府谷镇某某某村有分红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王某某在府谷县府谷镇某某某村的分红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