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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执字第006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梁有财与刘云飞、王凤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649-1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汉族,山西省保德县人,现住府谷县府谷镇新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王某某(系刘某某之妻),女,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0297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王某某在府谷县府谷镇某某某村有分红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王某某在府谷县府谷镇某某某村的分红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