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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章执字第4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易兰英与周湖生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兰英,周湖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章执字第487-1号申请人易兰英,女,1948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尚书街**号***室,身份证号362221194810193524。被执行人周湖生,男,1951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和平路*号,身份证号362101195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章民三初字第19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其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案对周湖生位于赣州市章贡区和平路18号房屋(权证号000815**)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浩      敏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3)章执字第487-1号赣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易兰英与周湖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章民三初字第19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其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本案对周湖生位于赣州市章贡区和平路18号房屋(权证号000815**)的查封。(原查封文书为:本院(2013)章执字第487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附:(2013)章执字第487-1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