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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7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廖振鸿与廖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振鸿,廖春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27民初1073号原告:廖振鸿,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龙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龙生,龙南县经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春龙,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龙南县。原告廖振鸿与被告廖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振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龙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春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振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廖春龙立即归还借款壹万元(¥10000.00),并从2013年10月15日起按月利率2.5%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间,被告廖春龙因生意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壹万元整(¥10000.00),并约定借款利率为3%。2013年9月15日由被告廖春龙出具书面借条一张给原告收执,按约定被告廖春龙应于2013年10月15日前归还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却不按约定归还借款,虽经原告多次电话催取,被告均承诺会尽快归还借款,但最终却又无法兑现,原告遂诉至本院。被告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廖春龙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廖振鸿借款10000元,约定期限为一个月,月利率为3%等,并于2013年9月15日出具《借条》一张交原告收执。借款后,被告按约定利率支付原告一个月利息,之后分文未付,经多次催款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廖春龙向原告廖振鸿借款10000元,约定期限为一个月,月利率为3%,及已按约定利率支付原告一个月利息,有《借条》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构成违约,所以原告主张由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的月利率为3%,超过法律规定范围,调整为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但被告已经自愿按月利率3%支付的利息,本院不予处理。被告廖春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辩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廖春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廖振鸿借款10000元,并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廖振鸿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被告廖春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华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 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