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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万斌与孟春蕾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斌,孟春蕾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2736号原告:万斌。被告:孟春蕾。原告万斌与被告孟春蕾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万斌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斌撤诉。案件受理费2793元,减半收取计139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克祥代理审判员  王 萌代理审判员  任俊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书 记 员  任君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