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3民初2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王顺坤,王顺平等与方善祥,冯军等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平,王顺育,王顺青,王顺坤,谭祥惠,方善祥,冯军,忠县野鹤镇清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3民初2916号原告:王顺平,男,195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王顺育,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王顺青,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王顺坤,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殷适清,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祥惠,女,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方善祥,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冯军,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第三人:忠县野鹤镇清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光兴,系村委会主任。原告王顺平、王顺育、王顺青、王顺坤诉被告谭祥惠、方善祥、冯军、第三人忠县野鹤镇清和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建军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顺平、王顺青、王顺坤及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谭祥惠、方善祥、冯军,第三人忠县野鹤镇清和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刘光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原告诉称,2016年5月6日被告冯军与第三人签订《清和村2016年山坪塘整治工程合同》。之后,冯军雇请被告谭祥惠、方善祥运送材料(用骡马驮)。同年6月19日,谭祥惠带领三个小孩一起牵引四匹骡马去工地托运材料。材料堆放在清和村二组蒋从权房屋后断头马路处。谭祥惠将骡马放在路旁,前去蒋从权房屋前地坝边修路。这时,未栓绳索的三匹骡马跑到清和寺街上将赶场的王万彬(四原告父亲)撞倒致伤,经三峡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7月4日死亡。事发后,经野鹤镇镇政府组织调解两次,被告方支付了22000元医疗费及31050元的丧葬费。对于其他费用,被告方没有赔偿。现原告要求三被告及第三人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2312.41元,扣除已经支付的53050元,还应支付149262.41元。被告谭祥惠辩称,她与被告方善祥系合伙关系。方家有三头骡子,她家有一头骡子,他们经常合伙用骡子替人托运建材。2016年6月17日晚,被告冯军委托罗某给她打电话,到清和二组驮运建材。电话中约定:从马路上驮运到山坪塘,每方运费70元。因被告方善祥先前受伤,不能参加劳动。方善祥就派了其子方某(初三刚毕业,未成年)和方某的同班同学莫某(未成年)来参与驮运。6月19日,他们牵着四头骡子(方家三头、谭家一头)来到清和二组(小地名:宦家嘴)准备驮运修建山坪塘的建材。他们三人每人各牵一头骡子,另外一头拴在树上。因修路,她将其牵的骡子交给方某,后来她喊方某去帮着修路,方某就把骡子交给莫某。就在她和方某修路时,莫某牵的三头骡子(方家两头、谭家一头)打架跑了。至于后来骡子跑到清和场上怎么伤人,她不清楚。出事后,她和被告方善祥东挪西借,垫付了原告方32550元的医疗费和丧葬费。被告方善祥辩称,被告谭祥惠的陈述属实,他和谭祥惠是合伙关系。因他先前受伤,才安排了其子方某和莫某跟随谭祥惠干活。莫某是他儿子方某的同学,家庭经济困难,当时口头上说的给莫某每天100元的工资。被告冯军辩称,他委托罗某给谭祥惠打电话属实,但电话中罗某只是说了叫谭祥惠到现场来看以后再谈运费。事发当天,谭祥惠到工地后,没有主动与他们联系,在未做活之前骡子就跑了伤人。故他认为他与谭祥惠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不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忠县野鹤镇清和村村民委员会辩称,他们是业主方,将山坪塘整治工程发包给了被告冯军,原告父亲的死亡与村委没有关系,村委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6日,第三人忠县野鹤镇清和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冯军签订《清和村2016年山坪塘整治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将清和村一组马家嘴大塘、二组宦家贞门前塘的山坪塘整治工程发包给被告冯军。6月17日晚,冯军委托罗某与被告谭祥惠电话联系,叫被告谭祥惠到清和二组为山坪塘整治工程驮运建材。尔后,被告谭祥惠电话联系合伙干活的被告方善祥。因方善祥先前受伤,不能参加劳动,方善祥就派其子方某(初三刚毕业,未成年)和方某的同班同学莫某(未成年)来到清和村准备与谭祥惠一起参与驮运。6月19日,谭祥惠带领方某、莫某牵着四头骡子(方家三头、谭家一头)来到清和二组(小地名:宦家嘴)准备驮运修建山坪塘的建材。因从公路到山坪塘驮运建材需要修路,当谭祥惠、方某离开公路去蒋从权房屋前地坝边修路时,四头骡子中的三头骡子(方家两头、谭家一头)发生打架,继而向相距一公里左右的清和寺街上飞奔而去,将正在清和寺街上赶集的王万彬(四原告父亲)撞倒致伤。王万彬受伤后,当日被送往重庆三峡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5天后,于7月4日死亡,开支医疗费62600.02元。事发后,经忠县野鹤镇人民政府组织调解,被告谭祥惠和方善祥垫付了王万彬的医疗费、丧葬费32550元,被告冯军垫付了20500元。现原告方诉至本院,要求法院支持其上述诉请。以上事实,有原告方提交的调查笔录、《野鹤镇山坪塘整治合同》、王万彬住院病历、医疗费收据、野鹤镇人民政府调解笔录、《万州区分水镇红古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和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谭祥惠和被告方善祥作为骡子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对骡子致伤四原告父亲王万彬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因无法查清三头骡子中究竟是哪一头致伤王万彬,且被告谭祥惠和方善祥都认可他们之间系合伙关系,故被告谭祥惠、方善祥应对原告方的赔偿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方认为被告谭祥惠、方善祥是受被告冯军雇请,故冯军应对雇员的致害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原告方的这一请求太过牵强,本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首先,原告主张被告谭祥惠与被告冯军系雇佣关系证据不足,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只能确定谭祥惠与冯军在电话中有订立驮运合同的意向,该驮运合同是否成立需要双方在现场进一步确认。其次,即使谭祥惠与冯军之间雇佣关系成立,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从事雇佣活动’”。本案中,骡子打架后离开工地1公里左右伤人,既不是雇主授权或指示的劳务活动,也与骡子从事的驮运行为之间没有内在联系,故被告冯军不应对骡子伤人事件承担赔偿责任。因冯军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故第三人忠县野鹤镇清和村村民委员会也无责任。经本院审查,原告方的赔偿范围为:一、医疗费,原告方只主张61987.41元,有医疗费收据和病历佐证,本院予以认定。二、护理费,原告方主张两人护理,每人每天100元,住院15天,共计3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方父亲受伤后伤势严重,需2人护理符合客观实际,故护理费按3000元计算本院予以支持。三、原告方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死亡赔偿金52525元、误工费2700元、交通费300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四、丧葬费,62091元(上年度社平工资)÷12月×6个月=31045.50元。五、原告方主张精神抚慰金5万元,考虑到被告方的支付能力,本院酌情支持3万元。综上,原告方因其父王万彬受伤死亡应获得的各项赔偿共计182307.91元。扣除被告方已垫付费用53050,还应获得的赔偿款为129257.91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谭祥惠、方善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王顺平、王顺育、王顺青、王顺坤因王万彬受伤死亡产生的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29257.91元。二、驳回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3元,由被告谭祥惠、方善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到本院第三人民法庭领取《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并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忠县支行汝溪分理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石建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