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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雅安市润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温兰商品房预售合同该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市润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温兰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1161号原告:雅安市润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涂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汪建国,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兰,女,生于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运春,四川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雅安市润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兰商品房预售合同该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雅安市润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雅安市润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安市润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00元,由雅安市润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雄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