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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执1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董小芹与郭玉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小芹,郭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1472号申请执行人:董小芹。被执行人:郭玉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2016)皖1181民初15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董小芹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款13041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郭玉红与徐恒财(徐恒财身份证号码:)俩个人系夫妻关系,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共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郭玉红、徐恒财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陈君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签发核稿拟稿(2016)皖1181执1472号申请执行人:董小芹,女,1963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红十字会医院宿舍楼三幢502室。身份证号码:342321196312120227。被执行人:郭玉红,女,1969年8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石梁西路血防站住宿楼三幢501室。身份证号码:34232119690804004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2016)皖1181民初15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董小芹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款13041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郭玉红与徐恒财(徐恒财身份证号码:342321196912090818)俩个人系夫妻关系,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共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郭玉红、徐恒财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董茂军审判员王俊审判员沈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张陈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