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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民初2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刘兆义与X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兆义,XXX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2482号原告:刘兆义,男,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王立君,吉林刘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上诉、接收法律文书。被告:XXX,男,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臧海涛,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反诉、代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兆义诉被告X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兆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晓云审 判 员  韩春雷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