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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21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杨志勇与黄志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勇,黄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21执233号申请执行人杨志勇。被执行人黄志勇。申请执行人杨志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桂0621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8125元、申请执行费172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志勇名下位于上思县思阳镇龙江半岛R4-6-401号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此外,被执行人长年外出,去向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621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义务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6)桂0621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世耿审 判 员  黄昭铭代理审判员  雷 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宁向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