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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欧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3刑初560号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某,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沈丘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后在逃),2015年8月2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9月5日被执行逮捕,同年9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李万,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16)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补充侦查一次。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某及其辩护人李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3日01时30分,在308省道111KM+530M处,被告人欧某驾驶豫P×××××号重型货车由东向西行驶时,将被害人宋某撞倒,造成被害人宋某死亡的道路交通故事故,事故发生后欧某驾车逃逸。经认定,被告人欧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当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欧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欧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欧某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家人的经济损失,建议对欧某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3日01时30分,在308省道111KM+530M处,被告人欧某驾驶豫P×××××号重型货车由东向西行驶时,将被害人宋某撞倒,造成被害人宋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欧某驾车逃逸。经认定,被告人欧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欧某赔偿死者宋某的家人各项经济损失,取得死者家人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欧某于2015年8月23日到利辛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欧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查询证明、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民事调解书、谅解书、接警单等书证,证人梁某证言,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欧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家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人的谅解,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欧某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家人的经济损失,建议对欧某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相符,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后果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利人民陪审员  刘淑华人民陪审员  巩晓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 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