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执民字第73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浙江建杰聚合物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浙江建杰聚合物有限公司,杭州翔茂石业有限公司,杭州中杰纤维有限公司,李建忠,李杏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萧执民字第73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负责人宋德荣。被执行人浙江建杰聚合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庆林。被执行人杭州翔茂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建忠。被执行人杭州中杰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沈水珍。被执行人李建忠,身份证号码330121196209205615,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原党山镇)张潭村大潭2组13号。被执行人李杏芬,身份证号码330121196602245621,女,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原党山镇)张潭村大潭2组1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萧瓜商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杭州华正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杭州翔茂石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楼塔镇管村村,总建筑面积47094.35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地上附属物、集体土地地上附属物、面积77962.4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杭州翔茂石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楼塔镇管村村,总建筑面积47094.35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地上附属物、集体土地地上附属物、面积77962.4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4620.48平方米的房屋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建筑面积1201.92平方米的房屋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建筑面积801.28平方米的房屋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建筑面积3361.94平方米的房屋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建筑面积4444.75平方米的房屋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建筑面积2599.94平方米的房屋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建筑面积2752.34平方米的房屋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00××38号,建筑面积5889.03平方米的房屋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建筑面积5525.33平方米的房屋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建筑面积3819.11平方米的房屋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建筑面积8815.43平方米的房屋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其余房屋无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杭萧国用(2009)第2600011号,内容详见杭华正评(2016)字第223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