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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11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韩连友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连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411刑初193号公诉机关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连友,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址抚顺市东洲区。2001年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本案于2016年4月7日被抓获,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抚顺检刑诉(2016)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连友犯抢劫罪,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姜毓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连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连友于2016年4月7日16时,至顺城区某楼,尾随被害人陈某某进入某单元,持菜刀威胁被害人陈某某交出财物,被害人陈某某佯装回家给被告人韩连友取钱,打开自家房门,被害人丈夫崔某某从屋内出来将被告人韩连友手中菜刀夺下,并将其当场制服,随后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将被告人韩连友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韩连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证人崔某某、蒙某某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及照片,5、现场方位图、指认现场照片、扣押清单,6、情况查询表、户口抄件,7、被告人韩连友的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韩连友以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处罚。被告人韩连友已着手实施抢劫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连友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8日起至2019年4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车全忠审判员  程艳丽人民陪审员王素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 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