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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9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盛恒威商贸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盛恒威商贸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9954号原告:深圳市盛恒威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文钦。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艳梅,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新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加兴。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宝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盛恒威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327300.14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16年8月19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8441300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后续逾期付款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标准计算);3、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开庭前,原告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16年8月19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2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深圳市盛恒威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盛恒威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为5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6074.40元,多余的15499.4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程胜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