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9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孔林与雷举源,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林,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雷举源,王学英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9250号原告孔林,男性,汉族,1988年07月01日出生,住垫江县包家乡陆箭村*组**号,居民身份证5002311988********。委托代理人张海琼,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翠园村18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4000053796。法定代表人雷举源,职务经理。被告雷举源,男,汉族,1973年7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黄桷路*号*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3********。被告王学英,女,汉族,1965年9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南方香榭里小区*号****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031965********。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林诉被告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雷举源��王学英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孔林于2016年8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孔林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孔林承担。代理审判员 付家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