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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1119号原告:张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某。被告:张某乙。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代明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