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民终7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符某甲与谈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符某甲,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2民终72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符某甲,男,196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谈某某,女,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现住本市。上诉人符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谈某某与符某甲于1989年自行确立恋爱关系,于1992年7月8日登记结婚,于1992年8月23日生育一女符乙。婚后双方因故产生矛盾。谈某某曾于2014年3月诉至法院,要求与符某甲离婚,后谈某某撤诉。谈某某于2014年10月再次起诉,要求与符某甲离婚,但未获支持。2015年7月,谈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符某甲离婚。原审法院认为: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婚姻关系的建立应以感情为基础。谈某某曾两次起诉离婚,且符某甲自述双方已无感情,故法院确认谈某某、符某甲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对谈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符某甲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放弃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审判。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一、谈某某与符某甲离婚;二、离婚后,谈某某,符某甲的居住问题均自行解决。原审判决后符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要求谈某某的户口尽快迁出,上诉人今后还要生活,还要结婚。上诉人符某甲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谈某某辩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符某甲与被上诉人谈某某虽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尚可,但由于婚后未能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双方常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又未能妥善处理,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审法院据此准予双方离婚是正确的,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原审中符某甲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关于上诉人符某甲要求谈某某户籍迁出的问题,因户籍问题并非人民法院处理范围,符某甲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适用。上诉人符某甲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上诉人符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冬寅审判员 王江峰审判员 李迎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承恩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