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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22民初3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姬科双与李林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科双,李林道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22民初3837号原告姬科双,男,彝族,1987年11月5日生,住贵州省盘县。被告李林道,男,汉族,1958年4月23日生,住贵州省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姬科双诉被告李林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科双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姬科双负担。审判员  封舟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佳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