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1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02周云珍与何龙,深圳市晨皓贸易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云珍,何龙,深圳市晨皓贸易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1697号原告周云珍,女,汉族,1974年3月4日生,户籍地址湖北省老河口市。被告何龙,男,1969年10月20日生,住址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被告深圳市晨皓贸易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晨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下角山工业区钟屋物流园H栋302号。负责人:武伟。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4301。负责人吴彧。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于法律规定时限内依法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用,按照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洪 英 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嘉 欣书记员 王东东(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