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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183-7、1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蕾、何兴荣与代友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蕾,何兴荣,代友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183-7、195-8号申请执行人李蕾,女,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何兴荣,女,195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代友贵,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李蕾、何兴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代友贵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代友贵在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存款13075.00元(大写壹万叁仟零柒拾伍元整)。请将此款汇入珙县人民法院在宜宾市商业银行珙县支行账户201100310022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祖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