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323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23刑初799号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公民身份号码:×××0014。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3日自动投案,并同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2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6)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俊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7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在未依法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多祝镇下营往金多宝方向行驶,行至鸿亿宾馆门前路段时,碰撞行人谢某,造成谢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谢某于同年5月3日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同日,被告人张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经惠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犯罪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在庭审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且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7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在未依法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多祝镇下营往金多宝方向行驶,行至鸿亿宾馆门前路段时,碰撞行人谢某,造成谢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谢某于同年5月3日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同日,被告人张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经惠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方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死者家属表示谅解被告人的过失犯罪行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以上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递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警情信息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依法启动本案的侦查程序。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地点及现场道路、事故车辆的概况。3、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4月17日17时20分,惠东县交警大队前往肇事地点调查取证,并从被告人张某处获得其个人身份信息。之后,张某因事故受伤被送往多祝镇卫生院住院治疗。2016年5月3日,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17日17时许,其在惠东县多祝镇城海大排档对面喂鸡时,突然听到一很大的撞车声,其便看见不远处的一垃圾池旁有一辆摩托车倒在地上,摩托车驾驶员及一名环卫工人躺在地上。之后,摩托车驾驶员站起来将环卫工人扶起来坐在道路上,在附近群众的帮助下把环卫工人送到医院治疗。5、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其归案后的供述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6、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张某驾驶的摩托车的制动系、转向系性能有效;灯光装置前照灯具撞损坏,其他灯光装置齐全,线路完整。7、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谢某符合生前受巨大机械外力(类高速运动中碰撞周围物体)致颅脑损伤而死亡。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9、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张某的姓名、住址、出生日期、等基本身份情况,以及犯罪时年满十八周岁,负完全刑事责任。此外,还有谅解书、收条、调解笔录、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法道路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犯罪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日起至2016年10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惠松代理审判员  雷宇宁人民陪审员  刘伟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游嘉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