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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冯某1与冯某2、郭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1,冯某2,郭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3民初1890号原告冯某1,男,199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亚,居民。被告冯某2,女,199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郭某,女,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冯某2母亲。原告冯某1诉被告冯某2、郭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亚,被告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2经法庭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1诉称,其与被告冯某2经媒人介绍,于2016年2月21日给被告冯某2下彩礼9900元。2016年2月23日又给被告冯某2下彩礼76100元,现由于双方性格不合,解除婚约关系。经多次调解二被告拒不退还彩礼款。其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款33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郭某辩称,彩礼钱已全部返还原告冯某1,不欠彩礼钱。被告冯某2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冯某2经媒人郑某心(系冯某2姑父)介绍相识,据媒人郑某心证明原告于2016年2月21日给被告冯某2下彩礼9900元。2016年2月23日又给被告冯某2下彩礼76100元。另被告郭某提交证明一份,证明载明:“今收到冯某1和冯某2的退还彩礼款53000元。所有彩礼钱均已还清,至此冯某1与冯某2的定婚已解除。甲方(冯某1):郑某心乙方(冯某2):冯某2”。并申请一证人出庭证明该证明的出具经过,郑某心当庭认可其签名。现原告冯某1与被告冯某2已解除婚约关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证明一份、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为主张给被告下彩礼86000元,其申请一位证人郑某心出庭作证,而被告郭某也提交证明及申请一证人出庭,证明退冯某1彩礼款53000元后所有彩礼钱均已还清,原告申请的证人郑某心又在该证明上签名。据此原告提供证人证明内容前后相冲突,证据单一,且被告郭某对原告所下彩礼86000元又不予认可,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无法核实,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冯某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逸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