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民申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潘俊杰与被申请人周晓红及一审第三人、二审原审第三人唐达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潘俊杰,周晓红,、二审原审第三人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民申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潘俊杰,男,1968年6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辉,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晓红,男,1967年5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一审第三人、二审原审第三人:唐达明,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再审申请人潘俊杰因与被申请人周晓红及一审第三人、二审原审第三人唐达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池民二终字第00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潘俊杰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2015年1月13日之前潘俊杰与唐达明之间存在多笔经济往来。2015年1月13日潘俊杰出具欠条载明,其欠唐达明55万元,此条据为决算条据。原审对潘俊杰主张以2015年1月13日之前的债权抵销诉争之债务的抗辩,不予采纳,并无不当。综上,潘俊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潘俊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江龙伟审判员 叶光氢审判员 张 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巩志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