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5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张广桥、张桂芹等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桥,张桂芹,杨玉花,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延保救援服务集团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5民初892号原告:张广桥,农民。原告:张桂芹,农民。原告:杨玉花,农民。原告:张某甲。原告:张某乙。原告:张某丙。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法定代理人:杨玉花,系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之母。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河北路559号太平洋保险大厦。负责人:马欣,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延保救援服务集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旺岗8号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桥、张桂芹、杨玉花、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第三人延保救援服务集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桥、张桂芹、杨玉花、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广桥、张桂芹、杨玉花、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负担。审判员 胡跃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春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