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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辖终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河北盛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河北盛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辖终9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光华路211号。法定代表人:贾为国,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盛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大街盛世华庭松涛园5-3-701号。法定代表人:杨彦兵,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盛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2民初40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诉涉《施工合同》中约定,双方纠纷由“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本案诉讼双方当事人均位于石家庄市辖区,且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被上诉人提交对账函以及其已向上诉人开具的工程发票等证据主张相关工程款项。故原审法院认定协议管辖有效,并依据双方协议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应属恰当。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超代理审判员  王晓娅代理审判员  聂瑞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