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9执1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一钧与高志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一钧,高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1484号申请执行人:王一钧被执行人:高志平,居民。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一均与被执行人高志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沭民一初字第16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勤花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顺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