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6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本院受理原告王鹏与被告何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何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6292号原告:王鹏,男,汉族,1958年6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梁宏斌,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晶,女,汉族,1986年8月11日出生。法定代表人:宋爱兵,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军锋,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静,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鹏与被告何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该案系不当得利纠纷,原告应向北京锦麟盛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主张权利,故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不符合立案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驳回原告王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全额退给原告王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