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02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原告邵阳市欧亚轴承工业有限公司、邵阳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茂华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阳市欧亚轴承工业有限公司,邵阳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朱茂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02民初573号原告邵阳市欧亚轴承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塔北路35号。法定代表人XX红。原告邵阳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西湖路351号中国建设银行邵阳市分行十四楼。法定代表人夏存良。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邓骞,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朱茂华,男,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原告邵阳市欧亚轴承工业有限公司、邵阳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茂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邵阳市欧亚轴承工业有限公司、邵阳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诉称:1、被告立即搬离邵阳市欧亚轴承工业有限公司厂区;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被告原来是原告邵阳市欧亚轴承工业有限公司的职工。事实和理由:1999年,邵阳市欧亚轴承工业有限公司全面停产。2013年8月2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邵中民破字第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邵阳市欧亚轴承工业有限公司破产。在破产过程中,邵阳市欧亚轴承工业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上面的建筑物一起归邵阳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所有,邵阳市欧亚轴承工业有限公司负责腾空厂区。2002年,被告住进邵阳市欧亚轴承工业有限公司原食堂房屋,现被告不愿搬离,故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原、被告所涉纠纷系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原、被告应当就其发生的争议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该案不属于本院的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邵阳市欧亚轴承工业有限公司、邵阳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0元,退回原告邵阳市欧亚轴承工业有限公司、邵阳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莉代理审判员 王铁石人民陪审员 曾鹏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超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和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