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执4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靖与被执行人贺重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靖,贺重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3执4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靖,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永州市祁阳县人。被执行人贺重阳,曾用名贺从洋,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靖与被执行人贺重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莫端剑审判员 曹祥青审判员 黄宏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飞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