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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执3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与山东御临实业有限公司、林宜文等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山东御临实业有限公司,林宜文,林心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执3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被执行人山东御临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林宜文。被执行人林心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上述被执行人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2015)威商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应履行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9000万元及利息罚息等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委托威海永平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山东御临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华路61号、63号、65号、67号、69号、77号、79号、81号、87号、89号、91号共645套商业用房(在建工程)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13977.88万元【详见威海永平房(估)(2016)第810号】。上述房地产经威海市拍卖行有限公司三次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为9170万元。经查,该在建工程尚涉及欠付17家工程款约4000余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第三次拍卖保留价预留61号、63号、65号、77号、89号价值4326.56元五栋房地产以备解决涉工程款优先权的案件。对67号、69号、79号、81号、87号、91号房地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第三次拍卖保留价共计作价4845.74万元予以接收,用于抵顶本案部分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山东御临实业有��公司所有的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东华路67号、69号、79号、81号、87号、91号房地产(在建工程)作价4845.74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抵偿本案部分债务。上述房地产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转移。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国审 判 员  刘昌军代理审判员  付 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邹圣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