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303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乌海市海南区谊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乌海市海南区新银泰商贸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海市海南区谊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海南区新银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3民初874号原告乌海市海南区谊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南区。法定代表人高全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金铎,1970年5月7日出生,河北省大城县人,该公司供热分公司经理,住乌海市海南区。被告乌海市海南区新银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南区卓子山街通用银泰百货5楼。法定代表人闫银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慧芳,女,内蒙古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海市海南区谊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乌海市海南区新银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海市海南区谊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主体名称错误为由,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乌海市海南区新银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乌海市海南区谊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海市海南区谊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94元,由原告乌海市海南区谊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钢审 判 员  陈 波人民陪审员  王玉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