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5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连云港金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金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5304号原告:连云港金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明,公司职员。被告:林超。原告连云港金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林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林超的地址无法送达应诉材料,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可供送达的地址,且又未向本院交纳公告费用,经本院催交后,原告仍未能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连云港金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时恒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