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民初3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况某某与被告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某某,邬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3026号原告:况某某,女,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邬某某,男,江西省高安市人。原告况某某诉被告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况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况某某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7.5元,由原告况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素琼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