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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民初3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况某某与被告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某某,邬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3026号原告:况某某,女,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邬某某,男,江西省高安市人。原告况某某诉被告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况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况某某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7.5元,由原告况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素琼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